韶山市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haoshan.gov.cn 发布时间:2020-12-14 17: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务公开办发〔2020〕1号)《湘潭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务公开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村、社区,下同)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建成“公开事项标准化、公开制度完整化、公开平台规范化”为核心的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底前,基层政府完成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发布,细化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规范公开平台建设,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村、社区延伸;2021年底前,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公开平台建设,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提升解读回应水平;2022年底前,完成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发布,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成,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思路
(一)市级统筹。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开展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梳理,形成基层政务公开线上专栏、线下专区设置标准,统一规范各项制度,全面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基层落实。各基层政府是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主体和关键,要认真落实市级统筹安排,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认真梳理试点领域事项目录,细化公开内容,设立政务公开专栏、专区,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基层政府对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见附件)标准指引(地址:www.xiangtan.gov.cn/109/213/18448/18449/index.htm ),根据每个领域标准指引的一级或二级事项,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形成县、乡两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比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中有个二级事项是“义务教育学校名录”,那么就要梳理出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并将所有学校名称编制成该事项的目录。编制目录要实事求是,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目录经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集中向社会公开发布。(试点领域责任单位负责,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公开试点领域相关信息。政务公开目录梳理出来后,基层政府要对照相应领域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要素),进一步细化该事项的具体公开内容,比如《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中的二级事项“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其公开内容(要素)是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等,那么就要对梳理出来的每个义务教育学校明细其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等,对照该领域标准目录要求的公开渠道和载体进行公开,并动态更新维护。(试点领域责任单位分工负责,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统一规范的政务公开专栏。市级统筹规划在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按照湘潭市统一的专栏基本内容和风格样式,设置 “基层政务公开地图”。深入推进“我想看”与“我想办”的结合,建立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打造具有特色的政务公开专区。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在政务服务大厅、各级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配备公开信息查询电脑、打印机、政府公报、公开文件展示架(含办事指南、便民卡、宣传册等)、线上公开平台二维码等,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五)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源头认定机制,拟定公文进行审签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公文时在文件上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或“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办理、规范操作。健全诉求回应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诉求及时回应。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将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信息,纳入村(居)务公开内容,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高度协同融合。(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负责,2020年11月前完成)
(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基层政府要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一件事一次办”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建立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理解与支持。(各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11月底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认真研究吸纳全国试点区域先进做法,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履行好业务主管责任,积极对接上级对口部门,积极完成本系统领域目录梳理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基层政府要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提升依法依规公开意识。
(三)加强宣传推介。基层政府要加强宣传推介,让市民知晓公开工作,用好公开成果,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各单位要将工作进展、创新做法、碰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办报告。市政务公开办将通过对标学习、观摩考察、工作研讨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通报各单位落实情况,并纳入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加强督促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附件
韶山市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梳理分解表
|
序号 |
试点领域 |
责任单位 |
指导审核单位 |
|
1 |
城乡规划领域 |
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
湘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湘潭市优化人居事务中心 |
|
2 |
征地补偿领域 |
||
|
3 |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韶山市发改局 |
湘潭市发改局 |
|
4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
|
5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韶山市财政局 |
湘潭市财政局 |
|
6 |
税收管理领域 |
韶山市税务局 |
湘潭市税务局 |
|
7 |
安全生产领域 |
韶山市应急管理局 |
湘潭市应急局 |
|
8 |
救灾领域 |
||
|
9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 |
韶山市住建局 |
湘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优化人居事务中心 |
|
10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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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
||
|
12 |
环境保护领域 |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韶山分局 |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
|
13 |
就业创业领域 |
韶山市人社局 |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4 |
社会保险领域 |
||
|
15 |
社会救助领域 |
韶山市民政局 |
湘潭市民政局 |
|
16 |
养老服务领域 |
||
|
17 |
户籍管理领域 |
韶山市公安局 |
湘潭市公安局 |
|
18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韶山市城管局 |
湘潭市城管局 |
|
19 |
市政服务领域 |
||
|
20 |
义务教育领域 |
韶山市教育局 |
湘潭市教育局 |
|
21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韶山市文旅广体局 |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 |
|
22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韶山市司法局 |
湘潭市司法局 |
|
23 |
扶贫领域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
湘潭市扶贫办 |
|
24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韶山市市场监管局 |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 |
|
25 |
涉农补贴领域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
|
26 |
医疗卫生领域 |
韶山市卫生健康局 |
湘潭市卫生健康局 |
注:排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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